4 月 30 日晚间,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三大交易所联合发布了一系列新规,涉及退市、IPO、分红、重组等多项内容。
退市新规重点:
* 完善造假标准:在以往 2 年连续严重造假强制退市的基础上,新增 1 年严重造假、3 年及以上连续造假情形。 * 补充退市标准:新增资金占用以及内控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退市情形。 * 严格财务类退市指标:加大绩差公司的退市力度,适当提高市值退市标准。IPO 新规重点:
* 提高主板上市门槛:全面上调主板上市指标。 * 科创板:上调研发投入等科创属性评价指标。 * 创业板:提高财务指标要求。 * 北交所:优化定位、审核程序,压实各方责任。分红新规重点:
* 引入现金分红不达标实施“ST”标记。 * 明确突击“清仓式”分红的具体标准。重大资产重组新规重点:
* 支持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完善重组上市条件。 * 北交所明确发行股份对象适当性管理。退市新规的出台旨在强化对财务造假、内控失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退市制度的立体化体系,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
新规设置平稳过渡期,避免因新旧规定标准转换而产生较大影响。新规不针对“小盘股”公司,而是靶向精准瞄准“空壳僵尸”和“害群之马”企业,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优化财务类退市标准
将原“连续2年造假金额5亿元以上且超过50%”调整为以下三种情形:
- 1年造假2亿元以上且超过30%;
- 连续2年造假3亿元以上且超过20%;
- 连续3年及以上造假。
由此,无法通过原退市标准出清的单年大额造假或多年连续造假公司将被强制退市。
二、加大绩差公司淘汰力度
- 将主板亏损公司营业收入指标从1亿元调高至3亿元;
- 在亏损中增加利润总额为负的考察维度。
三、完善市场化出清机制
- 将主板A股(含A+B股)市值退市指标适当提高至5亿元;
- 继续坚持不同板块差异化的标准设置。
四、新增规范类退市情形
- 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余额达2亿元以上或超过净资产30%,且在证监会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归还的;
- 内控审计意见不合格: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或未按照规定披露的,第一年ST、第二年*ST、第三年退市;
- 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上市公司有效信息的。
五、平稳过渡安排
- 修改后的指标从2024年年报开始适用,给予一定改善期限;
- 明年可能触及组合财务指标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约100家,有超过一年半时间改善经营并达标;
- 修订后的市值类退市指标设置6个月过渡期;
- 规范类退市新增情形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新规定实施前,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已变更,且现任实际控制人与资金占用方无关,则原资金占用行为不受新规定规范类退市的约束。
关于内控非标意见退市,以 2024 年度作为第一个会计年度,即如果公司因 2024 年年报被出具内控非标意见,并被交易所实施 ST,后续两年仍未改善,则最早在 2026 年年报出具后被强制退市。
重大违法类退市指标方面,原则上遵循既往不溯及原则,以及稳定投资者预期的原则。以上市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为新旧规定分界点。新规定实施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适用新规定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定;新规定实施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适用原规定,不再追溯适用。
新规定从严打击财务造假和资金占用。对于连续三年及以上财务造假退市、资金占用未解决且未变更控制权、新规定实施后收到财务造假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 ST 等情形,有条件地追溯适用,目的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4 月 30 日,沪深北交易所修订发布了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以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总体而言,新规定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展开:
1. 严把市场入口关 2. 提高发行上市财务指标 3. 强化财务真实性审核 4. 加大现场督导力度 5. 压紧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此次修订全面上调了主板上市指标,明确了主板定位评估的具体维度,提高了企业到主板上市的合理预期。为支持“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证监会修订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交所也同步修订了《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上调了研发投入等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创业板方面,深交所适度提高了上市标准的财务指标,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强化企业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北交所则通过完善板块定位、优化审核程序等措施,优化了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
为了保障主板“大盘蓝筹”的定位,沪深交易所适度提高了主板上市门槛。其中,第一套上市标准的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由 1.5 亿元提高至 2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由 6000 万元提高至 1 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由 1 亿元提升至 2 亿元,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指标由 10 亿元提升至 15 亿元。
第二套上市标准的最近三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从 1.5 亿元提升至 2.5 亿元,进一步强调主板大盘蓝筹定位,提升上市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稳定回报的能力。
第三套标准的预计市值由 80 亿元提高至 100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由 8 亿元提高至 10 亿元,强化行业代表性,为市场提供更优质多元的投资标的。
修订后的主板上市条件将于 4 月 30 日起实施。尚未通过上市委审议的主板拟上市企业须适用新的上市条件,已通过上市委审议的则适用修订前的上市条件。
针对创业板,深交所基于严格把控发行上市准入门槛、支持具备潜力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现实需求,修订了《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本次修订明确了创业板定位把握的具体标准,优化了企业成长性的量化指标,增强了创业板的适应性和引导功能。
其中,创业板定位评价标准中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由 20% 适度提高至 25%,支持发展潜力较大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新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则适当提高了创业板第一套上市标准的盈利门槛,将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指标由 5000 万元提高至 1 亿元,新增了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的要求,以突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提高了创业板第二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将预计市值由 10 亿元提高至 15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由 1 亿元提高至 4 亿元,进一步提升有潜力的“优创新、高成长”企业直接融资的质效。
北交所明确其主要服务对象为创新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北交所定位,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并作出专业判断。对于不符合市场定位和产业政策的,北交所可终止审核。
为增强各方责任意识,压实 IPO “入口关”,沪深北交易所强调“强本强基”和“严监严管”,着力落实各方责任。要求企业自身“披清楚”。
沪深北交易所均明确要求发行人保证披露信息准确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决策层应增强诚信、自律和法治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接受内部控制审计。
要落实中介机构责任,将防范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摆在发行审核的核心位置。沪深北交易所明确,保荐人应以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和责任机制,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反映经营情况,切实防范财务造假。审核重点关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资金流水、客户供应商穿透等方面的核查依据是否充分,现场核验方式是否合理合规。
本次修订进一步強化了沪深北交易所的现场督导力度,明确遏制“一督就撤”现象,强化严监管下的警示震慑。对现场督导发现的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针对实践中个别督导对象消极配合的问题,明确规定,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拒绝、阻碍、逃避现场督导,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将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在强化自律监管手段方面,沪深交易所加强了对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力度,增加规定了中介机构组织、指使、配合财务造假等恶劣违规情形的处分依据;将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暂不受理文件的期限上限提高至5年,充分落实嚴格监管要求。对累计两次不予受理的保荐人,申报间隔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新增在现场检查、督导情况下主动撤回申请的申报间隔期为6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在分红方面,本次规则修订引入现金分红不达标实施“ST”、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相关内容,并明确了突击“清仓式”分红的具体标准。荣正集团董事长郑培敏表示,上市公司是中国经济领域中最优质的公司群体。未来,现金分红应成为投资者共享上市公司成长价值和投资价值的主要方式之一。
交易所表示,分红不达标实施ST,主要针对盈利且有盈余,但长期不分红或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目的是敦促公司回报投资者。主板方面,若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年均净利润的30%,且累计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将实施ST。分红ST条款明确,回购注销金额纳入现金分红金额计算。创业板和科创板将分红金额绝对值标准调整为3000万元。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