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朱某涉嫌盗窃多肉植物不予批准逮捕复议复核案引起关注,最高检就此说明了朱某为何不被以盗窃罪批捕。
盗窃价值98元多肉植物遭刑拘
2021年7月期间,朱某在散步时三次盗走了谢某种植的16盆多肉植物。7月7日,谢某发现多肉植物被盗后报了警。当天下午,朱某再次试图偷取多肉植物时被保安发现并要求其登记身份信息,但他提供了虚假信息后逃离现场。
7月15日,警方通过监控录像找到了朱某,并在他住处附近找到了他。邻居将情况告知朱某后,朱某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盗窃多肉植物的事实,并归还了所盗物品。经鉴定,所盗多肉植物价值98元。
2021年7月15日,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以涉嫌盗窃罪对朱某立案侦查,次日对他执行刑事拘留。7月26日,五华分局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不认为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提出复议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朱某三次盗窃,应认定为多次盗窃。但因其盗窃财物价值较小,仅98元,且案发后主动归还财物,挽回被害人损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不认为其构成犯罪。2021年8月2日,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捕理由说明书,同时当面向公安机关说明了理由和依据。
2021年8月5日,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认为,朱某多次盗窃符合刑法规定,且不批捕决定会模糊违法和犯罪界限,难以执行,遂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
检察机关维持决定,公安机关提请复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另指派检察官办理该案。检察官调阅案卷,讯问朱某,对案件事实、证据、不批捕理由和复议理由等进行了全面审查。审查后认为,朱某实施三次盗窃行为符合刑法分则关于多次盗窃的规定,但刑法总则要求在判断罪与非罪时,应以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是否应予以刑事处罚为准。综合考虑朱某的客观行为、主观目的、财物价值和追赃挽损情况,认为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2021年8月10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研究,维持了原不批捕决定,并当面向公安机关说明了复议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