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文支持会展经济:首办会展最高可获200万资金扶持

小王

为持续增强上海会展经济的带动效应,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增强本市会展经济带动效应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鼓励引进新展、打造大型展会获客基本盘

  • 吸引更多国际知名品牌展会落户上海,推动高能级会展项目集聚。
  • 对新引进的世界商展100强、UFI认证展会等首次在沪举办且展览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扩大规模效应、支持大型展会稳定发展

  • 分时段支持大型展会在特定时段(1月、2月、7月、8月、12月)和非特定时段(全年其他月份)举办。
  • 全年在上海举办规模达到5万平方米或日均入场人次达到5万的,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 全年在上海举办规模达到10万平方米或日均入场人次达到10万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促进联动发展、推出重点项目

  • 组织筹划针对大型展会参展商、观众的促消费活动。
  • 支持消费类、文娱类优质展会与重要节庆活动合作互动,促进商旅文体展联动发展。
  • 推动展会举办单位与商业综合体、电商平台合作,鼓励开设线上商城,推广“线下展示、线上销售”模式。

强化区域引领、打造增长点

  • 浦东新区推动优质展会与景点合作,为参展商提供旅游优惠。
  • 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加强向酒店、餐饮、购物等商贸资源的引流。

三、支持提质增效,提升会展企业获得感

对在本市展览场馆内举办规模达到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且举办单位通过招商招展、宣传推介等提升展会影响力以及落实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公共安全保障要求的,给予最高 25 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四、创新服务模式,打造“一站式”精准服务平台

推出“上海展会管家”小程序,为展会举办单位、参展商和展会观众提供标准化、定制化服务,提升展会服务水平,扩大展会服务覆盖面。持续推进会展“一网通办”建设,提供精细化会展服务,提升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数据局、市贸促会)

上海发文支持会展经济:首办会展最高可获200万资金扶持

五、优化安保措施,保障高能级展会安全有序

由本市商务、公安部门牵头,会同交通等相关部门建立展会安保协调机制,加强大型展览场馆周边综合管理,对客流量大、商旅文体展联动效应显著的高能级展会在客流管理、交通疏导、档期协调、安全保障等方面提前介入,在确保安全有序的前提下,提升办展、参展、观展的便利性。(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文化旅游局、青浦区政府、浦东新区政府)

六、促进联动发展,推出一批商旅文体展重点项目

组织筹划吸引大型展会参展商、观众的促消费专题活动,支持消费类、文娱类优质展会与“上海之夏”“拥抱进博首发季”等重要节庆活动合作互动,促进商旅文体展联动发展。推动相关展会举办单位与商业综合体、电商平台等加强合作,鼓励线下展会开设线上商城,推广“线下展示、线上销售”消费模式。(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各区政府)

七、强化区域引领,打造会展经济新增长点

浦东新区要在消费类、文娱类优质展会举办期间,推动展会举办单位与重点景点签约合作,给予展客商相关景点旅游打折优惠。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要用好大会展、大商务功能优势,依托国际知名会展核心功能区,鼓励各类企业、平台主体、行业协会举办有影响力的特色主题活动,加强向酒店、餐饮、购物、文娱等商贸资源的引流工作。(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市商务委)

八、加强联合招商,推动“以展带会、以会促展”

依托市、区两级商务部门和展览场馆、会展服务单位“四位一体”的会展招商机制,提供“一展一策”精准服务,积极引入高水平会展企业、会展项目、会展同期高端会议,推动已经在沪举办的重点展会提质增效。鼓励有条件的区和功能区,对在主要展览场馆与各类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市场化会议、论坛、商贸、赛事等联动举办的展会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九、深化国际合作,扩大行业互动“朋友圈”

积极开展与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大力吸引国际知名会展企业总部、境内外专业组展机构来沪。(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承办包括国际会展业 CEO 上海大会在内的自主举办的高规格国际行业会议,宣传推广上海会展经济营商环境,吸收借鉴国际经验和全球智慧,助力上海打造国际会展中心。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市政府新闻办、青浦区政府、浦东新区政府)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合作,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各区要结合本土实际情况认真执行,把握政策期限,确保政策有效落实到各经营主体,激发其创新活力。

本措施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其中,国家或本市对具体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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