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集中用餐单位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须切实履行责任,保障食品安全。
通知指出,集中用餐单位,包括学校、养老机构、医院、机关事业单位等,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负责人,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集中用餐单位需对食堂承包经营进行严格把关,遵循招投标程序,签订明确职责、义务和合同期限的合同,督促承包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评估,及时督促整改问题。
承包企业对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安全负全责,需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经营,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落实日常管理制度。
承包企业应及时报告经营条件变化或潜在食品安全风险,并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向集中用餐单位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行业管理,对主管领域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一、加强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和教育,将其纳入行业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二、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单位依法开展招投标、审查承包企业资质并对其进行考核。
三、建立餐饮服务质量评议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建议,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
四、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消除风险隐患。
(一)严格许可审批,承包企业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强化日常监督,根据风险等级和历史记录开展检查。
(三)加大抽检力度,重点检查重点人群用餐单位和投诉举报问题。
(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集中用餐单位按需供餐,减少浪费。
五、强化应急处置。
(一)建立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并定期培训。
(二)加强集中用餐单位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并开展演练。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协助属地政府督促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发布信息安抚社会。
六、严肃责任追究。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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