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9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原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泽华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经查明,1998年至2023年间,何泽华在担任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等职务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9.43亿余元。2014年至2016年,何泽华离职后,继续利用原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47万余元。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泽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受贿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巨大,也应依法惩处。但考虑其部分受贿未遂,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以受贿罪判处何泽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依法追缴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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