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电 据“首都教育”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期,北京市教委等5个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办法》。文件明确,中小学应按照规定设置食品安全负责人和食品安全员,并建立学生带量食谱制定和公示制度。
中小学食堂无论是自主经营还是委托经营,均需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应当优先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对学生规模较大、就餐人数较多,自主经营确有困难或不具备自营能力的学校,须经区教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委托经营方式提供供餐服务。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应由校外供餐企业供餐。
学生在校就餐应遵循自愿选择原则。学校应充分尊重学生就餐意愿,由学生家长自愿委托所在学校办理校外供餐相关事宜。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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