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体制改革聚焦重点深化

小王

孙凤仪 张文明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并就健全预算制度等方面做出重要部署。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要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切实补短板、强弱项,加快完善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财税体制机制,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历史经验表明,财税体制改革在每轮重大改革中都发挥着“突破口”和“先行军”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围绕预算管理制度、税收制度、政府间财政关系等方面全面深化改革,建立完善现代财税体制取得了一系列进展和成果。比如,预算绩效管理持续深化;“营改增”以及增值税改革完善实施;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向纵深推进等。这些改革为促进高质量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与服务和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比,当前我国财税体制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在预算管理中,统筹力度不足、预算约束不够有力、绩效管理不够深入,资源配置使用效率有待提高;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尚未建立;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清晰合理等。

财税体制改革聚焦重点深化

当前,我国经济回升向好的基础仍需巩固,财政运行处于“紧平衡”状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对财政的支撑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阶段,要牢牢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对财税体制的要求,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抓住重点,谋划落实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

要完善现代预算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将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统一预算分配权,提高预算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完善预算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地方税源,扩大地方财力,逐步建立规范、稳定、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推进消费税改革,稳步推进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不断提升和完善税收征管能力。研究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

还要深化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以及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在兼顾财力匹配的重点完善共同财政事权体系,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推动建立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并考虑市县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及现有政策规定,差别化确定共同财政事权省、市、县三级支出责任分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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